中國進口電機須知:這三種能效標識情況關乎清關與合規
根據《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》,進口用能產品需遵守嚴格的標識制度,最新發布的2025年版產品目錄更新了38類產品的管理要求。
能效標識不僅僅是貼在產品上的標簽,它是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“綠色通行證”。 企業需要了解以下三種能效標識情況。
01 強制性標識目錄
中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產品目錄目前涵蓋38類產品。其中與電機相關的包括:
永磁同步電動機和高壓三相籠型異步電動機等。最新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(2025年版)》已經確認了這些產品的具體實施規則。
對于永磁同步電動機,相關實施規則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高壓三相籠型異步電動機的實施規則則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。
需要注意的是,政策為舊產品留出了緩沖期:在這兩個實施日期前出廠或進口的相應產品,可以推遲兩年再加施新版能效標識。
這意味著在緩沖期內,舊版標識仍然有效,企業有時間消化庫存。
02 目錄外產品免做
判定產品是否需要能效標識的第一步是核對目錄。如果某類電機產品不在38類強制性能效標識管理范圍內,原則上就可以免做能效標識。
這種豁免不需要向海關申請特殊批準,因為這類產品本身就不在管理范圍內。
但企業需要做好充分準備,以應對海關可能的查詢。建議保留能效標識目錄的最新版本,并明確自身產品的分類。
值得注意的是,政策會動態調整,豁免情況并非永久性的。隨著能效標準更新和新產品納入管理范圍,今天免做標識的產品未來可能進入目錄。
03 進口再出口的豁免
從事進口再出口業務的電機企業可以申請免于能效標識備案。但適用豁免條款有嚴格限定條件。
核心條件是提供有力證據,證明電機不在中國境內銷售或使用,而是以再出口為目的。企業需要向海關提供清晰的文件證明。
所需文件通常包括:《企業聲明》,表明產品將再出口而不在中國銷售;進口合同與對應的出口合同;保稅物流或保稅倉庫記錄;再出口目的地的相關文件等。
海關對這類申請的審查通常比較嚴格。企業應確保所有文件一致真實,避免因信息矛盾引起額外審查或延誤。
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適用豁免,仍可能需要遵守其他進口法規,如產品安全標準。如果最初的再出口計劃變更,轉為內銷,企業必須立即補充完成能效標識備案。
04 八類特殊豁免情形
根據規定,除了進口再出口外,還有其他八類情形可以免于標注能效標識及備案:
l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;
l 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;
l 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入境的自用物品;
l 外國政府援助、贈送的物品;
l 為科研、測試所需的產品;
l 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;
l 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;
l 工廠生產線、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(不含辦公用品)。
這些豁免情形都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條件,企業在申請時需仔細對照自身情況準備相應證明文件。
2026年1月1日起,永磁同步電動機的新版能效標識規則正式實施。這意味著未來數月內,相關產品的進口企業必須確保其產品已加施新版標識。
高壓三相籠型異步電動機的規則將于2026年4月1日起實施。
盡管多數電機被納入強制管理范圍,但進口再出口業務仍可申請豁免。